路德研究 | 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导读: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要想实现粮食丰收,就需要粮种,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作为种业关系的重要环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亦为迫切且必要!1997年之前,我国主要实施是专利保护,对植物新品种未授予专利权,这就使得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育种者的权利得不到合理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截止2022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对65个植物属种1449个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我国品种权申请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植物新品种年申请量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n)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n成员国前10位。在植物新品种研发和培育方面,河南省于2023年投入一亿元支持神农种业实验室,开展当家品种基础公关研究;投入五千万元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开展生物育种重点课题的研发;投入七千一百万元实施农业良种联合攻关,组织实施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10项核心种源攻关。三年来全省通过国审小麦新品种一共是162个,占国审品种总数的30.7%,居全国第一位。这些实例、实证无不说明全国上下对植物新品种的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关系国计民生。笔者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论述,主要分为三个论题: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二、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意义和历程;三、如何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意义和历程;保障措施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和历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发展历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初步阶段(1997年至2004年)
自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有效配合该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订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大部分省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制订有《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得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等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期间,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国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1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期间公布了六批农业植物新品种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3年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植物新品种的标准型规定,解决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
该阶段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机会,并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根据实验结果,判定测视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可靠的判定依据)测试指南,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作用。期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农业部发布的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在2007年、2011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在2013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植物性品种保护规定列为专章,这一阶段修订和增加了新的法律、行政法律及规章,使得植物性品种保护更加细化、更加增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可操作性。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升阶段(2020年至今)
如何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设立植物新品保护试点区域,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建立与高水平植物保护体系相适应的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资源整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构建植物新品种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协同机制。
作者:姚卫军、黄东升
姚卫军 (高级合伙人)
姚卫军律师,2007年9 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治理;公司并购、改制、重组;公司破产与清算;公司资产证券化(ABS) ;私募股权基金(PE) ;金融及不良资产处置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务经验。
黄东升 (专职律师)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民商事和刑事业务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诉讼经验,善于运用非诉与诉讼相结合方式解决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及知识产权领域植物新品种保护,并取得显著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