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研究 | 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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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要想实现粮食丰收,就需要粮种,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作为种业关系的重要环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亦为迫切且必要!1997年之前,我国主要实施是专利保护,对植物新品种未授予专利权,这就使得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育种者的权利得不到合理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截止2022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对65个植物属种1449个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我国品种权申请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植物新品种年申请量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n)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n成员国前10位。在植物新品种研发和培育方面,河南省于2023年投入一亿元支持神农种业实验室,开展当家品种基础公关研究;投入五千万元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开展生物育种重点课题的研发;投入七千一百万元实施农业良种联合攻关,组织实施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10项核心种源攻关。三年来全省通过国审小麦新品种一共是162个,占国审品种总数的30.7%,居全国第一位。这些实例、实证无不说明全国上下对植物新品种的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关系国计民生。笔者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论述,主要分为三个论题: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二、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意义和历程;三、如何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意义和历程;保障措施


第一章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由来
1961年在法国巴黎举行了植物新品种大会,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正式成立政府间国际组织,此次大会意味着国际植物新品种开始了新的历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递交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加入书,成为了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什么是植物型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其与商标、专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概括来讲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形式条件为 保护名录、新颖性、适当的命名;其实质条件为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第二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和历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谈到植物新品种的意义,就离不开种业本身的战略保护,种业关系到国际民生,习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作为种业关系的重要环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亦为迫切且必要,具体论述如下:
(一)结合实践经验,开发植物新品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储备与培养、技术研发、种质资源、配套设备、资金投入,以及时间成本,例如:植物种类大约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
(二)植物新品种从试验、示范、推广到应用过程中,除周期因素外,易被他人不法获取并繁殖推广应用。
植物新品种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的研究、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性发展;而且更利于在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获得应得的利益。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中。由此往复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发展历程

概括来讲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商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刑事手段制裁伪劣种子、制假售假犯罪。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从1997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到现在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制度仅有短短26年,实践中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对该领域相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保护了解较少,就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初步阶段(1997年至2004年)

自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有效配合该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订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大部分省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制订有《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得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等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期间,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国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1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期间公布了六批农业植物新品种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3年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植物新品种的标准型规定,解决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完善阶段(2005年至2019年)

该阶段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机会,并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根据实验结果,判定测视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可靠的判定依据)测试指南,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作用。期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农业部发布的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在2007年、2011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在2013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植物性品种保护规定列为专章,这一阶段修订和增加了新的法律、行政法律及规章,使得植物性品种保护更加细化、更加增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可操作性。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升阶段(2020年至今)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随着植物新品种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国外的品种权申请量迅速增加,截至2009年3月,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的多元化。针对该阶段出现的新类型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对《关于审理植物性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并在2021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性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使得保护植物新品种规则更加清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202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行,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增强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在修订过程中,这些举措也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一步提升。


第三章

 如何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在强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如何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全口径、全链条保护?这里蕴含着植物育种创新的实质性问题,即如何有效吸引全球育种创新主体、优秀种质资源与先进育种技术进入国内市场。因此,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关键因素、重要条件,结合海南省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经验,从如下二点论述:

一、设立植物新品保护试点区域,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建立与高水平植物保护体系相适应的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

    以海南省为例,依据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试点区域,以探索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体系创新为突破口,围绕推进“海洋科技”和“南繁种业”产业发展及科技创新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设知识产权特区”。2021年8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2021-2025)》明确: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试点区域,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聚焦“南繁种业”“深海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集成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至2025年前,重点打造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在崖州湾科技城推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五合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二、强化资源整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构建植物新品种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协同机制。

为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协同机制建立,建议整合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司法审判、社会监督等资源,推进一体化植物新品种机制,仍以海南省为例:先后设立了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协作中心、国家植物品种测试(三亚)中心、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及确权交换中心、海南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平台、版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等,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综合手段,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综上所述,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强调,“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指明了方向。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植物性品种保护势在必行。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 ”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式隐蔽、手段花样翻新,使得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待统一和规范。笔者虽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论述了“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和历程”以及“如何有效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但仍是挂一漏万。面对近年来植物新品种纠纷趋于增幅、新情况、新情况,建议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从七大环节加强监督、保护,即培育、申请、测试、授权、推广(许可实施)、维权、执法。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打造全方位、全链条、全维度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依法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实现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高效率化、高智能化、高质量化。

作者:姚卫军、黄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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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卫军 (高级合伙人)


姚卫军律师,2007年9 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主任。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治理;公司并购、改制、重组;公司破产与清算;公司资产证券化(ABS) ;私募股权基金(PE) ;金融及不良资产处置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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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升 (专职律师)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民商事和刑事业务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诉讼经验,善于运用非诉与诉讼相结合方式解决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及知识产权领域植物新品种保护,并取得显著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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