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业务研究专栏 |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500

图片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模式探究

摘要:企业发展影响整个经济生态系统。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破产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严重的影响,更直接关系着出资人、广大债权人、职工的切身利益。无可挽救的困境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挽救困境企业仍然是破产企业法律服务者的首要工作。通过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引导困境企业高效合法地选择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破产前端服务通过专业人员在破产前足够的信息整合和公布、提前沟通和预测等,将多元化解决纠纷移位至破产案件受理前,引导各方化解矛盾,统筹解决困境企业难题,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助推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破产前端服务,服务模式,衔接审判阶段2015年7月,中航工业集团拟对下属公司“机电石化”以破产方式予以清理时,选聘律师事务所对破产前准备工作进行全程辅导,最终帮助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并被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困境企业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破产前端法律服务的方式实现企业破产前的法律指导。近年来,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对困境企业申请破产前的法律指导,笔者结合各地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破产工作实践,就破产前端服务模式进行以下探讨。


一、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模式和价值


(一)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概念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是指对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前,通过为困境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咨询、企业状况分析、程序指引等服务,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二)实务中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为实现引导分流、深化诉源治理、指导企业自救、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全国多地人民法院联合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专门的企业破产服务机构,包括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破产重整和解前端服务中心、破产事务法律保护服务中心等。

 2022 年 7 月,珠海中院与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设立了全国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2022 年12月15日,南阳市西峡县法院揭牌成立破产重整和解前端服务中心;202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院成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2023年9月19日,遵义市企业破产事务法律保护服务中心在遵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揭幕;2023年10 月2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与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签署了《共建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备忘录》,河北省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在栾城法院挂牌成立。

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成立专门的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整合了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资源,探索发挥了非正式破产程序的独特价值,是实践中较为完善也被普遍推广的服务模式。笔者认为,在成立主体上,纳入政府机关联合成立专门的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构建以法院为主导、政府积极介入、管理人协会具体参与的良性服务机制,引导当事人追寻正向经济效果,为企业争取最大化利益,从而更高效地挽救困境企业或辅助退出市场;建议服务机构命名为困境企业援助中心,减少困境企业因对企业破产的心理排斥而对寻求前端服务产生顾虑。


(三)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依托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引导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实现企业破产前端与破产审判的有机衔接,推动矛盾纠纷以多元方式妥善化解,关于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内容大致如下:

1.为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破产法律事务咨询; 

2.分析企业状况,了解、梳理债务人营业、资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情况;

3.识别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指导当事人选择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4.指导企业开展脱困自救和庭外重整;

5.其他服务工作。

 笔者认为,上述前端服务内容侧重于辅助困境企业分析企业状况,高效选择相应的破产清算程序方面,而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少,无法为困境企业自救提供实质上的支持。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企业破产前端服务还应当包括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加实用的信息和资源,提高企业寻求服务积极性,辅助企业判断挽救价值并最终实现自救。


(四)设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的意义


专门的企业破产服务机构的成立,是人民法院为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机制、创新审判、强化监督等有力举措,持续助力困境企业“司法康复”,促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不断优化现有破产案件管理机制,不仅提高审判质效,而且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促进管理人加快提高履职能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与审判的衔接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应当围绕破产案件审判中的工作开展,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与审判的衔接重在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内容的制定应当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的条件出发,在立案前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精准指导困境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立案,在清算、和解、重整中选择最利于企业的破产程序。除此之外,充分利用企业前端服务的优势,提前判断并化解审判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重难点问题。 

困境企业拯救价值的识别一直是破产审理中的难点,从目前法律实务来说,谨慎开展破产重整立案工作,严格把关重整企业的审查已经是一大趋势。预先判断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可执行性分析,才能有效避免进入破产或重整程序流程后因为资源浪费现象、时长拖拉所造成的债务清偿率降低等问题,也可为下一步立案工作选择沟通交流侧重、方案设计、投资者引入、多方商谈等核心事宜给予方向。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内容应当包含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关于识别标准,笔者查阅以下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4 条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进行了规定。2019 年地方性文件《深圳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指引》第 22 条、23 条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做了很详细的规定。在鉴别分辨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时,可参照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展开分析。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应当提前深入了解股东或出资人对困境企业的态度,并作为困境企业重整可能性的重要参考。即便重整公司股东股权价值为零,债务人股东的重整意愿以及相互配合水平,也是重整是否具备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当下,法律法规对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判断标准暂无具体规定,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可以借鉴《深圳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指引》的相3关规定,判断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及可执行性,并制定完善的书面报告向人民法院汇报相关情况,辅助人民法院精准选择审判程序,预判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三、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内容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债权协商平台,促进良性互动


完善的债权协商制度有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建立协商平台,促进各方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充分沟通和协商,不仅利于判断企业挽救价值,也利于实际推动企业自救或进行重整等困境企业挽救程序。

 挽救困境企业的关键在于利益相关方能针对企业各项事务进行充分协商。例如在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困境企业和债权人协商改变债务清偿条件,实行减免债务、减少利息、延期付款等债务优惠,这些协商结果对企业能否进行重整以及顺利完成重整至关重要。


(二)构建困境企业信息披露平台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应当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企业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方等多个利益相关方都有企业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在公司破产重整价值鉴别环节中,各主体对于企业信息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信息不能充分披露可能会失去潜在的投资人,不利于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因此,构建信息披露平台或信息公布服务平台至关重要。

破产前端服务应当着重激发股东、管理层、财务会计等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明确披露主体不履行责任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只有在企业破产前充分披露困境企业营业状况和财务信息,才能真正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等多方的谈判和调解,更清晰地了解困境企业现状;才能公开、透明地监管市场经济秩序,帮助利害关系人正确识别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引进投资人,恢复生产经营,走出困境。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设立信息披露制度时可以参考我国《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定。


(三)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府院联动机制是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帮助企业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体制。针对政府机构来讲,招商引资阶段、项目落地阶段必须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后更应该有较好的营商环境,以解救企业于危难当中,协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或项目实现自救。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蓬勃发展,企业破产法存在的空白和滞后性日渐突显,在公司破产前端服务上搭建府院联动机制是在破产法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前提下解决系列实务难题的高效作法。对于对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情况,搭建府院连动工作机制, 有利于推动具备重整价值企业转型升级,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建立重整融资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应当构建法院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明确政府领导,法院主导,各部门联动。实行政府管控风险、协调事务;法院推进司法程序的处理模式,达到破产案件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即可一体化处理矛盾的目的。政府内部构建协调领导破产事务的工作小组,定期进行企业破产事务的前期调查,在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提供政府力量支持,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等。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法院及政府部门开办信息研判大会,共享各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状况,并由专业人员梳理分析企业经营模式、股东信息、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从而4构建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防御风险的准备。


(五)开展定期的普法课堂,做好宣传工作


鉴于实践中存在企业管理层、重整投资者、债权人因不懂企业破产程序、重整程序对企业及相关主体的保护价值而排斥困境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一方面应当宣传典型案例,做好破产相关领域普法工作,使困境企业了解及时重整或清算的优点。另一方面,总结实务经验,结合各方主体意见和立场,对企业破产法的空白或滞后之处提出立法建议等。


(六)监督管理人提升履职能力


破产管理人要做好本职工作,具备较强的破产法律专业能力是基础。新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经济、金融、商务等各学科门类知识更新速度较快,而所面临的新案件情况亦层出不穷。尤其是破产案件办理中,多会涉及法律、财务、经济、商业谈判、心理学、市场营销、管理学等多学科门类,那么不言而喻,持续不断的学习当然特别重要。例如,破产管理人要清晰掌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看懂各类会计报表及进行真实性审查,会计知识是做好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审计知识在破产案件办理中也至关重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变现,应当由专门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价、竞拍。作为破产管理人就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监督中介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以免减损破产财产的价值,损害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财产的评估过程尤为重要,评估师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结果将有可能左右整个破产程序的进程,假设评估的财产价值与债务人财产实际价值相符,那么对财产的拍卖、变卖将会很顺利,反之,评估价格高于实际价值,有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程序的整体期间被拉长。破产程序中避免不了税务问题。管理人需要调查、审查、交纳破产企业所欠缴的税款,其中可能包括各类税收,如管理人没有相应的税务知识,不仅可能造成少缴或多缴税款,更是后续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隐患,同时也加大了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商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职业经理人,也是破产管理人团队中不可或缺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破产管理人要监督债务人的营业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营业事务管理知识、财产管理知识和人事管理知识,更好的开展接下来的工作。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应当监督提升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实践中,个别管理人团队通过自学考试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学科的方式提升团队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


四、结 语


本文从全国多地人民法院联合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专门的企业破产服务机构入手,分析现有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实践模式,指出现在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中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工作能切实为困境企业提供帮助,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

[1] 张颖祺.论我国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构建[D].中南大学,2013.

 [2] 李国光 . 新企业破产法教程 [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3] 孙建 . 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D].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4] 张远堂 . 公司资本行动 : 投资并购重整方案策划与流程指引 [M].2 版 . 法律出版社 ,2020. 

[5] 丁燕 . 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 [J]. 华东政法大学 学报 ,2019,22(4):170-177. 

[6] 董晓宏.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的预重整模式探索及完善[D]. 兰州大学,2020.

 [7] 周采薇 .企业破产重整融资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20.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