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业务研究专栏 | 2023年度第四期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和诉源治理主题综述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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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第四期(总第30期)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企业破产前端

服务和诉源治理主题综述

摘要: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发轫于市场需求,在实务中不断探索完善,形成了多种模式,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的诉源治理则是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诉源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协力推进。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第四期(总第30期)将此作为论坛主题,既能为理论研究提供丰富素材,又能为破产实务指引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51篇,作者中既有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资深法官,也有在破产案件一线工作的律师、会计师。五十多位作者,从实务出发,结合案例,从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模式和价值、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与审判的衔接、企业生命全周期视角下的破产预防、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诉源治理等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经专家评审,共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优秀奖9篇,获奖论文,立意高远,旁征博引,充分体现了中原大地破产法实务界的高度和水平。根据论文观点,结合自身实践,现就本期论坛主题综述如下:


一、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模式和价值


设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虽是破产领域的新近创举,但实际上,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重整、和解,下同)前,大多进行过法律层面的分析论证,有的甚至聘任了法律服务团队进行专业指导。对此,马儒豪、杨静律师在《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与破产审判衔接研究》一文中对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前世今生”进行了详细地评述。毋庸置疑,这些基于现实的前端法律服务对于企业申请破产起到了引导规范指引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企业天生的“趋利避害”属性,也导致了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了“假破产、真逃债”的个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为破产案件后续的资产调查留下了隐患和障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人民法院指导、公权力适度介入、公益属性的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应运而生。

就全国范围已经创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的试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导向的前端服务,二是以债务和解、庭外重组为导向的前端服务。前一种模式,服务机构的选任采取人民法院指定与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后一种模式则由拟破产企业自由选择并委托。前一种模式直接对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针对性强,能有效提升后续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但也容易产生企业配合度差,对企业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不透彻的问题。后一种模式着眼于实质性化解债务危机,能极大地发挥诉源治理的功效,但在缺乏司法强制力的情况下,往往难以有所作为;同时,在企业只能通过破产清算进行清理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无法有效运行。

无论何种模式,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查明企业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别、有无担保、可能的变现价值等)、负债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总额以及主要债权人的诉求和态度等)、劳动用工社保情况、破产可能引发的维稳风险等等,在此基础上识别企业是否存在重整价值、有无和解希望,最后为企业提供适宜的破产申请诉求。在前一种模式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还应包括指导当事人准备申请破产的相关资料及文书;如此则能极大地提升破产案件受理后审理效能,也能尽早有效地为企业找到涅槃重生的路径,实现市场资源的再次配置。在后一种模式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在企业仍有拯救可能的情况下,实质性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效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较之通过司法程序破产更具社会价值。当然,在无法实现庭外和解、债务重组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目前实践而言,前一种模式与破产案件联系更为紧密,实务界予以更多关注和研究;后一种模式,则更适宜采用市场化方式发挥其自身优势,不完全属于人民法院主导的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研究讨论的范围。


二、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与破产案件审判的衔接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工作成果在破产案件审判中如何运用,首先取决于前端服务的定位。不管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端服务机构,还是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的前端服务机构,抑或是申请人委托的前端服务机构,基于“服务”的属性,其工作更多体现了对申请人的负责,这里的申请人既包括申请破产的企业,也包括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及其成果尚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和审查,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构的工作成果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当然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性的依据。

不过,因为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的创设模式不同、选聘服务机构的机制不同,前端服务机构的工作重心自然应有不同,人民法院的审查也应各有侧重。在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导向的前端服务中,因服务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其地位更具有“中立性”,其工作既要对申请人负责,同时又要对后续的破产案件负责。因此,在其指导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文书一般应能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是服务机构对破产申请诉求,包括重整、和解、破产清算,识别是否准确,方案是否可行。在以债务和解、庭外重组为导向的前端服务中,服务机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其地位更加突出“为当事人服务”的特点,人民法院事实上难以对其工作进行有效指导监督。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审查则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出发,重点审查其合法性要件,然后依法进行确认。

不管依据何种机制选聘前端服务机构,除利益因素外,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勤勉尽责程度都是决定其工作成果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破产前端服务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清楚地发现并判断服务机构的能力素养和尽责程度;如能建立一种案后反馈机制,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结案后对前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反馈给破产管理人协会,则必将有效激励前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反过来会促进、提升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质量。


三、企业生命全周期视角下的破产预防


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新设企业的不断涌现以及数量不断增长是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动力,因此,国家统计局把企业增加数量作为衡量经济形势的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企业破产则意味着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市场主体数量减少,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资源再配置、再利用的法制化手段。在企业生命全周期视角下讨论如何预防企业破产,实在是一个宏大的课题,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深刻的经济问题。

本届论坛获奖论文中,有四篇从探索性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破产的预防问题。吴凤娟律师在《立足企业生命全周期 探析企业破产预防路径》一文中对企业发展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企业需要应对战略、合规、财务、市场、运营、产品、人员、组织、灾害、舆情等十大风险。夏宝仪法官在《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预防企业破产的策略》一文中,把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五个阶段,孕育期存在企业控制力薄弱,创业风险较大的风险因素;创业期存在企业资金储量不足,市场渠道尚不完善的风险因素;成长期存在经营战略不合理,市场竞争应对能力差的风险因素;成熟期存在创新精神出现衰退,制度约束力削弱的风险因素;衰退期存在企业软硬件老化,员工工作热情丧失的风险因素。杜永松律师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在《生命全周期视角下预防中小企业破产研究》一文中认为预防中小企业破产应控制好出资、治理机构、规章制度、融资、对外担保、应收帐款等环节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类,各位作者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在破产法语境下讨论企业破产的预防,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有效发挥重整、和解的拯救功能,将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从死亡线上拖回,实现重生,以此避免企业破产所带来各种负面后果。在企业破产受理前,前端服务机构需要深入调查,分析研究企业状况,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是否可能实现和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多方参与的机制和作用,管理人要积极作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吸引熟悉市场、有品牌优势、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为债务人注入活水;在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管理人要继续履行职责,引导监督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积极主动履行重整计划和和解方案,争取债权人最大限度的理解、配合、支持。如此,则可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预防企业破产。


四、破产衍生诉讼的诉源治理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具有数量多、周期长的显著特点,大量衍生诉讼的发生导致债权数量及性质无法确定,部分财产甚至是企业主要财产权属不能确定,必然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处理,不仅成为大多数破产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其周期过长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破产财产的财产价值,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破产案件的诉源治理既是现实需要,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探索,全国已经形成“上海模式”、“南京模式”、“厦门模式”等多种解决衍生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确定示范性衍生诉讼案件制度,通过示范性案例系统性解决同类纠纷,上海破产法庭于2023年9月制定的《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是其典型代表。二是优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机制,由破产庭法官相对集中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同时引入专业法官,审理某些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通过灵活有效的调解机制化解破产衍生的矛盾纠纷。四是通过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的前期辅导和疏导调解,将破产可能产生的诉讼化解于萌芽状态。五是繁简分流,提升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效率。

但就实质化解诉讼纠纷而言,破产管理人无疑更能直接发挥作用,也应当发挥更大作用。在利害关系人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后,管理人首先要引导利害关系人积极提供证据,管理人对某些事实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实际上是化解纠纷的基础,在事实证据面前,一些不当诉求自然会化解于无形。管理人在审查债权、处理财产争议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特长,释法明理,既可以在相关文书中引用法律、阐明理由,也可以面对面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交流。在多年普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利害关系人委托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可以化解相当一部分可能衍生为诉讼的纠纷。管理人处理的某些争议,事关多方,可以考虑采取听证方式,让各方提交证据,陈述主张,甚至可以进行相互辩论。如此,可以树立管理人“中立公正”的职业形象,有利于化解争议各方的疑惑,能有效预防纠纷演化成诉讼。只要管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破除不作为、不敢作为的陈腐观念,积极作为,就必然能化解大部分可能衍生的诉讼。张 寒 露、李 丹、雷浩洁三位律师结合自身实践,在《破产衍生诉讼的诉源治理》中提出了管理人参与诉源治理的方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是一个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生事物,其必将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源头治理,是法治演进中亘古不变的话题,是中华文化重要的法治特色,其必然在新时代创造出新的时代特色。本期论坛征集的论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我们期待与会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朋友在接下来的分项讨论中迸发出更加璀璨的思想火花,我们坚信此次论坛必将极大地促进中原大地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和诉源治理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