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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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着重强调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要突出行业链长优势,合理借助上下游业务、资金等信息,发挥数据和服务支撑作用,引入优质金融资源,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精准对接供应链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生产、流通、交易等各环节的金融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2022年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十四五”现代供应链发展规划》,要求推动国有企业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做强做优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

国家不断表明支持和鼓励供应链金融的态度,提出要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但新冠疫情爆发三年以来,疫情问题影响了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工作开展,必须树立好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平稳有序发展。本文主要探讨疫情可能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如何防范。



.壹.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模式

供应链金融具有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资金需求确定、随交易阶段发生动态变化三个特点,能够为企业提供产业链上相应节点的融资服务,提高营运资金的周转能力,涉及了订单采购、存货保管、销售回款三个阶段。

订单采购阶段相应的是预付账款环节,采购方作为资金需求方为了预定采购、获取货物而进行的融资,可以理解为未来存货的融资。比较典型的是保兑仓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是基于预付款融资的一种,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供应链中处于核心企业的下游提供融资方案。

其次,从采购到位至销售完毕,或者生产阶段至销售完毕,均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时候货物资产处于存货保管阶段。存货保管阶段除了在企业自有仓库存放,还可能在物流企业或者港口企业的仓库保存。此外,存货除了静态的存放,也可能表现为处于运输途中的动态阶段。存货作为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资金需求方,可以货物进行质押获得融资,往往是标准化的货物具有较强的可质押性。

最后是销售回款阶段。从销售完毕至等待回款这个阶段,形成了应收账款,这个阶段的融资需求都是为了加快销售回款。通常也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上游企业作为大型企业主体,销售量比较大,通常形成了较大的应收账款额度,为了加快自身销售的回款,将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二是强势的下游主体会要求上游企业给予较大的商业信用额度或者较长的期限,将资金链的压力转移至上游。应收账款的额度大小以及账期的长短是影响企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快资产的盘活,产生了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转卖获取融资的需求。



.贰.

疫情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疫情在全球范围的蔓延给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对供应链业务的开展也带来一定的挑战。

首先是市场的波动,还可能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较大的价格风险,因为违约的情况增多,利率及收益将可能进一步下行。疫情还可能带来核心企业信用与道德风险,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条扩散到中下游企业,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疫情将会对供应链整体运营绩效、上下游企业合作状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带来综合负面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信用风险。除核心企业外,上下游融资企业信用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

同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将更加复杂和困难,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担保等的真实性是授信融资还款的根本保证。

受疫情影响,供应链业务操作风险也将增大,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直接关系到第一还款来源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能否被有效防范。因为疫情防控措施,人员流动和多地物流还是受阻状态,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的执行力度也必然会打折扣。很多需要实地尽调的项目,会变成在线或者书面尽调,可能没有实地尽调相对全面。




.叁.

疫情下供应链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是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合同是基础,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委托采购协议、金融借款合同、质押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商业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担保合同等形式,对于基础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等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但在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同时,在涉及担保时,应对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进行调查,也需要对基础合同的真伪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其次,在出质时要求出质人及次债务人出具书面保证和承诺,承诺基础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债权是合法且没有瑕疵,防止出质人因欺诈致使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创建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是实现全方位、全流程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也是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载体。因为供应链金融具有与传统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将其独立出来,可以使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运行更具专业度,更有效率。

(三)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核心企业的正负面信息,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都与供应链金融业务休戚相关。尤其是对存在大宗商品、应收账款、存货、股票、股权等质押物的供应链融资,应选取变现度良好的标的。同时,对其价格、销量、标准、政策等变化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及数据,尽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决策失误、行动迟缓而产生重大损失。

(四)明确各方的权责

因为供应链金融涉及的多方主体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往往会根据行业特征附加一些流程和条件,且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条款和行业规则。因此,企业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尽可能地完善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五)利用大数据

核心企业在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同时,应注意数据的积累和应用。数字化时代为供应链金融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如因疫情影响实地尽调较为困难,可以依托历史交易数据,外引第三方征信,挖掘数据信息,建立符合行业甚至企业的风险评估模型。

(六)组建专业的供应链金融队伍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不仅需要掌握传统融资的方法与技巧,而且要具备创新融资的知识与技能,以及深层次的从业经验。因此,组建专业的供应链金融队伍,对行业及货物特性深入了解,有丰富的融资风险分析判断能力及资金交易管控能力,是供应链金融业务良性发展的核心所在。

(七)积极关注各项政策

国家关于疫情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不断出台各项政策,疫情对金融机构和资金方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带来了发展机遇。2022年初,国内多地出现供应链金融相关政策,地方不同,但都有一个主旨,明确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从四川发布十四五金融规划开始,之后,山东、湖南、湖北、重庆、广东、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十四五金融规划。如广东地区多地陆续发布“十四五”金融规划,鼓励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深交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Pre-ABS产业基金,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供应链票据贴现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依法依规对接工商、税务、司法、人民银行等数据库,合理利用数据资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指导。

综上,在当前全国上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的大形势、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在产业链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凸显,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宏观政策支持、法律制度支持及各产业协同下快速发展,笔者认为,疫情虽然给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或风险,但在有效措施的防范以及各项政策的鼓励下,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定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