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梁某某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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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原腾××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月10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同案犯有陈某、何某。受河南省检察院指派,许昌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起诉。河南省高级法院指定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检察机机关认为,2010年三被告与受害人协商腾××煤矿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缸×二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腾××煤矿申请扩层开采一3煤采矿许可证尚未进入实质性申办程序的真相。虚构缸×二矿具有一3煤采矿许可证,腾××矿-3煤采矿许可证很快能办下来的事实,欺骗受害人购买缸×二矿和腾××煤矿的一3煤采矿许可证,累计骗取受害人2.10464492元。我所接受第一被告粱某委托,指派荆勇军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办案法官及检察官沟通,并进行了充分的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多处疑点,经及时的走访了解,在摸清案件基本脉络后,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委托人梁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在综合案件情况后决定为梁某作无罪辩护。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针对上述指控,我所荆律师结合案卷有关材料在庭审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荆律师以梁无诈骗故意,未实施合同诈骗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案件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案件已被登封公安局侦查后不予立案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无罪辩护。经审理,法院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以梁某主观方面无诈骗故意,客观无诈骗行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为由判决梁某无罪,同时排出了本案中诱供的非法证。

本案中,我所荆律师辩护思路清晰、对各项证据及情节的分析细致、对控方证据提出了有力地疑,使得委托人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