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功代理1.9亿元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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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罪名,但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又有很大不同。本所焦占营律师、翟慎海律师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辩护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技巧,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焦占营律师、翟慎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不成立,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情简介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及审级:刑事一审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

裁判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3月以来,侯某某伙同焦某某、李某某等人成立“西平县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西平浩辰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在西平县多地向3500多名群众吸收大量存款,该款经西平浩辰公司转到河南浩辰投资担保公司(简称河南浩辰公司)。2014年12月,河南浩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李某某三人仍启动旗袍会项目,向投资人吸收存款87万余元,共造成群众资金损失达1.9亿元。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采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明知公司无力归还本金和利息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辩护思路及观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焦某某,查阅了卷宗,仔细研究后发现,焦某某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确定对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采取无罪辩护,对检察院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有罪从轻辩护。

辩护主要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1、旗袍会项目不是西平浩辰公司发起实施的,更不是候某某、焦某某、李某某三被告人发起实施的融资项目

西平浩辰公司名为独立法人,实际系河南浩辰公司的分公司。旗袍会项目是河南浩辰公司为应对其自身资金紧张而组织实施的融资项目,具体实施人河南浩辰公司总经理李某等。李某等来到西平浩辰公司推动实施旗袍会项目,大讲旗袍会项目如何有前景、能赚钱等。

2、被告人焦某某对河南浩辰公司无力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并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第一,西平旗袍会项目实施后,河南浩辰公司还在为西平客户兑付本金和利息。焦某某不是西平浩辰公司的负责人,其无资格和身份与河南浩辰公司高管对接;河南浩辰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李某、副总梁某某均证实他们不认识焦某某;和李某业务运作对接的是西平浩辰公司的负责人。

第二,西平浩辰的业务经理均认为旗袍会项目是真实的。除了李某对旗袍会的宣传推广,2014年12月20日李某开票“收到西平县旗袍会投资股金款捌拾柒万元整,计划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2015年3月25日,李某手写股份说明,“今证明西平员工客户持有旗袍会股份175610股,股权证出来后签权证持有证明”。

第三、焦某某等业务经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来仅知晓继续集资部分资金是为了弥补资金的短缺,部分资金是作为旗袍会的股金。焦某某等业务经理也没有将该笔集资款据为己有或私分,相反焦某某又投资4.6万、李某某投资5万、刘威扬投资18.55万。

3、焦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从旗袍会项目资金的去向分析,本案不构成集资诈骗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西平浩宸公司旗袍会项目共收到87.835万元集资款,其中65用于偿还已到期合同,2万元用于支付业务经理李春香业绩收入,2万元用于支付河南浩宸公司出具的已到期合同的利息,18万元转入河南浩宸公司,李某给焦某某出具《股权说明》也证明了该款项的确用于旗袍会项目,且《西平机构旗袍会股金认购明细表》显示焦某某自己也为旗袍会项目入股9200份共计4.6万元。

4、河南浩辰公司在西平浩辰公司推广旗袍会项目的方法和手段与推广的其他项目本质上并无区别

河南浩辰公司通过西平浩辰公司旗袍会项目的方法和手段和推广其他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完全一致,焦某某等业务经理信以为真并继续投资,甚至自己也冲着高息投资入股!

5、河南浩辰公司及其诸多地市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涉旗袍会项目涉嫌犯罪的均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处理

郑开检刑诉(2016)3091号《起诉书》可见,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河南浩辰公司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涉旗袍会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均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指控。

6、法律适用问题

2015年12月3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三、正确适用罪名 3.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西平旗袍会项目犯罪行为发生于2014年12月份,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2月30号,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该指导意见不适用于本案。

 

三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查,旗袍会项目不是三被告发起,系由河南浩辰公司启动,被告人焦某某也向旗袍会投入其个人资金,在河南浩辰公司停止兑付后,总经理李某到西平推介旗袍会项目并称借此盘活资金链,且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三被告人直接参与河南浩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三被告人明知河南浩宸公司已无法经营,故对侯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辩护意见及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人焦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  办案体会

本案因涉案金额1.9亿多元,涉及投资群众3500多人、2人自杀,在河南当地乃至全国都是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央视新闻1+1、凤凰视频多家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受害人到处上访要求对被告人进行严惩。辩护人从审判阶段才介入此案,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严格从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入手寻找突破口。

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判,决定对检察院指控的两个罪名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但其量刑格在3-10年之间,相对属于“轻罪”,故采取有罪从轻辩护思路,作为辩护次重点;对集资诈骗罪,虽然指控数额87万元,但其量刑格在5-10年之间,相对属于“重罪”,故采取无罪辩护思路,作为辩护重点。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被告人焦某某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张旗袍会的投资项目与其它项目并无本质区别,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处理。同时,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理论,指出河南省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于2015年12月30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能适用于本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三被告人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三被告均服判未上诉,委托人及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媒体链接: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509/017a9baa-a0af-491f-9acd-1096eb428d5f.shtml


法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颁布;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


(文字整理李博博,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