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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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内容涉及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

2021年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强烈反响,因为无论是从修订条款的数量,还是修订的内容重要性、广泛性来看,都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大修,必将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公司资本以及相关商事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修订草案内的重大修订进行总结,并结合现行公司法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


1.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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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部分股东在认缴期限到期后仍拒绝出资,即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仍继续享有股东权利,造成股东之间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公司僵局出现。虽然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明确规定该类股东是否丧失相应股权。修订草案设立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股东出资的规范,迫使不诚信股东及时足额出资,平衡股东、公司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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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责任-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董监高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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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并未明确董监高对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即使在最高院一巡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中认为董监高需要对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仍饱受争议,并未作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进行适用。修订草案在此次修订中扩大董监高责任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董监高的资本充实责任,进一步具体董监高自身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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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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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认缴资本制度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期限并让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学术界、实务界始终莫衷一是。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但该条款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仍未统一裁判标准。因此,修订草案的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避免股东在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仍需注意的是,就上述条款中,债权人该如何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还需要对此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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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知情权范围增加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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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股东知情权范围并未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知情权范围。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往往根据法官自身对《公司法》精神的理解作出裁判,裁判结果也截然相反,司法裁判标准严重不统一。修订草案正是回应了这一司法难题,将会计凭证纳入知情权范围,使得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能够得到较为准确、完整的公司财务信息,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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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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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并且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7条规定,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转让股东仍有义务继续以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修订草案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机制进行了简化,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转股自由,也更好地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另外,修订草案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明确,沿袭了公司法解释四的立法思路,明确了对外股权转让应向其他股东发送的书面通知中应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信息,这既符合现行《公司法》精神,也满足了实践交易需要。

     语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毫无疑问,本次修订草案是对现行《公司法》的一次“大改”,迎合了时代发展需求,正如公司法大家刘俊海的一段话: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就是经济生活当中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亦是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且便利化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笔者深信本次“大改”会进一步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后续将持续关注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后正式版本的出台。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姚卫军律师

                                     张振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