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程序常见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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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国家立法及司法机关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采取新的执行措施。近两年,个人破产及执转破制度试点实施、多机关联合执法查控被执行人资产及行踪、《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审议等等,多把执行利刃纷纷出鞘,持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压力。国家决心和力度可见一斑。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及法律法规,就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常见强制措施予以梳理。

一、拘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控订)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质询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说明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到场且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到场接受质询的,执行法院可以拘传被执行人到场。

二、搜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申请执行人掌握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搜查申请,经院长签发,执行员可持令搜查。因可合法进入私宅、搜查被执行人私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较大。

三、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有的法院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在法院设置的曝光台上滚动播放,通过法院“自媒体”予以展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法院一般会主动依职权作出决定,无需另行申请。

四、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只要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是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故,一般法院会直接将被执行人“限高”、“拉失信”,无需申请人另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享有举报权,可对其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如,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子女在贵族(高消费)学校读书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勒令其将子女转到普通学校。

五、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双方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公安机关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及被执行人行踪。因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于出境的需求有限,仅对特定被执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故,限制出境的措施,一般需要申请执行人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六、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是在执行过程中较为严厉的财产及人身强制措施,威慑力也是较大、较直接的,笔者将重点梳理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情形。

1.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妨碍公务;(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司法人员劝阻的;(2)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3.拒不履行裁判义务并躲避执行;(1)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躲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最常见的是在诉讼中、生效判决生效后或者执行过程中,通过离婚析产、虚构债务、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卖财产、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4)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5)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

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时,是否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决定。而,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除了考虑情节轻重之外,也会受到执行政策要求、被执行人家庭状况等方面的影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刑事处罚

1.妨害公务罪,聚众哄闹、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材料等暴力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了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强制措施之外,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也推出了许多特殊惩处措施,例如,重庆市高院推出的“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浙江省云和县法院的“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重庆法院“失信人彩铃”、四川法院的“被执行人定位”、山东高院的“通讯限制”等等。另,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进行限制。

尽管立法、司法机关探索了多种执行措施,但执行过程中仍会面临诸多难题,被执行人也会想尽一切办法躲避执行。如,事前转移资产、改变支付方式、恶意设置抵押权等等。若想真正执行到位,仍需全面深入调查,甚至启动刑事控告、民事诉讼,剥丝抽茧、顺藤摸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