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刑辩 | 数罪并罚案件缓刑适用的辩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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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下午,路德所周清亮主任结合案例就“两罪”实现缓刑适用的辩护经验同路德所律师作交流分享。路德所合伙人王廷玉律师、李长军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丁华宇教授等参加了此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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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并非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但司法实践中争取缓刑比较困难,是律师办理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案件的“难点”。周主任以亲身参与,历时两年多仍未结束的复杂案件为切入,将案件过程辅以自身的办案体会与大家就数罪并罚案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和实现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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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参会人员根据研讨议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各抒己见,就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周主任对本次研讨进行了总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在合法依规的前提,采取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