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刑辩 | 路德律师往返奔波,当事人重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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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刑事辩护的意义在于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和周清亮律师共同办理了一起侦查阶段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办案中,我们历经会见、申诉、信访、与相关单位人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过程曲折反复,最终在接受委托后第31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在此,我将办案过程进行阶段性的梳理,以此展现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委托


2024年3月11日晚7点,一位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怀着焦急的心情来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华能河南大厦10层的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此时,我们已经如约在办公室等候。双方见面后,家属开始介绍案件情况并提供部分资料,在此过程我们一直认真听取并就案情相关问题进行询问。经过初步分析,本案当事人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当时我们对案件充满信心。最后,家属决定委托我们为当事人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手续签订完毕已是晚上十点。


二、艰难的会见


3月12日7点,考虑到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看守所位于濮阳市某县,距离郑州近300公里,我们一早便从律所驱车赶往,经过4个多小时到达看守所位置。当天下午两点半,按照会见流程,我和周律师顺利进入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室,等待半小时,没有见到当事人。经向值班民警沟通,仍需再等半小时。随后,值班民警又和我们解释,侦查机关正在提讯,今天见不了当事人,并约定第二天再会见。
3月13日上午和下午,我们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但都被以侦查机关正在提讯为由不安排会见。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初次会见就屡屡碰壁,我们必须竭力争取!在看守所的公示栏旁,我们拨通了看守所杨所长的电话,杨所长专门下楼把我们接到办公室并解释侦查机关最近一直在提讯该名当事人,但一定也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让我们耐心再等等。从杨所长处出来,为能够尽快安排上会见,我们又联系了检察院驻看守所的监督检察官,反映了律师会见受阻问题,请求出面监督。
3月14日8点,我们再次赶到看守所(上班时间8点半),已经看到公安车辆停在门口。此时,我们预感会见无望,果不其然,看守所杨所长告知我们侦查机关7点就到达看守所,他尽量催促侦查人员给我们留取会见时间。此时,我和周律师郑重向看守所提出应当落实《刑事诉讼法》第39条关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三、律师的维权:申诉、信访


3月14日9点半,多次会见失败后,我们离开看守所直接前往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了《律师控告申诉书》。检察院控申科付科长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侦查机关沟通,强调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同时也获知该案属上级交办案件。付科长也主动留下我的联系方式,表示进一步沟通后向我再反馈具体会见时间。当天上午11点,从检察院出来,我们又赶到侦查机关信访、督察部门反映会见受阻的情况,信访部门负责人贾主任与侦查办案警官取得联系,表达要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意见。当天下午,检察院付科长、信访贾主任分别电话告知我,因案件特殊,本周无法安排会见,但能够保证最迟在3月22日安排律师会见。至此,我们经过维权虽然暂时没能会见成功,但在监督部门的作用下,离能够会见更近一步。


四、从刑事拘留到监视居住


3月14日下午4点,在争取会见的同时,我们还根据掌握的有限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初步辩护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希望解除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措施。3月17日,办案警官联系告知我们,已经研究了律师辩护意见,侦查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随即,我们将监视居住的信息电话转告家属,因监视居住措施对当事人来说能够获得更大的自由度,电话里明显感觉到家属的欣慰。


五、迟来的会见


3月15日开始,因迟迟未能敲定会见时间,我们便反复通过电话联系付科长、贾主任以及侦查机关经侦大队长、办案警官等,最终在3月22日顺利安排在侦查机关会见。此后,我和周律师分别在4月1日、4月11日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期间,还多次与办案警官沟通案件情况,口头提出辩护意见。


六、第二次提交辩护意见


4月11日,会见后,我们对案件罪名、性质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断意见,随即向侦查机关正式提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初步辩护意见》、《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返程途中,我们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回到郑州已是深夜12点(一点小插曲)。


七、取保候审,当事人终获自由


4月12日下午6点半,经侦队长联系到周律师,告知侦查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家属获知取保后,感激律师的同时,连夜赶往监视居住地点将当事人接回。


办案感悟


从刑事拘留、到监视居住,再到取保候审,32天的时间里,辩护律师往返4次,行程近2500公里,历经艰辛,当事人终于重获自由(相对)

辩护律师在办案道路上遇到困难和挫折,应当充满信心、保持耐心,锲而不舍地完成辩护任务。路漫漫其修远兮,刑辩律师一直在路上,继续努力!


作者: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郑青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