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


基本案情 周某(男)与林某(女)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2020年7月,林某从外地来深,和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5月,双方结束情侣关系。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还支付了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现在两人已无结婚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判决 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承担5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比如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案件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