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视角 | 职工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放 案发>> 下班途中滑倒身亡被认非工伤 朱某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因路面积雪融化后结冰,朱某一不小心轧在冰面上,导致电动车侧滑,头部被摔伤。朱某回到家之后,家人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在朱某住院第四天因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的家人在匆忙料理完他后事之后,意识到朱某所在的单位给予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而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是事故,属于因工死亡。因此,朱某的家人向其生前所在公司以朱某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局却以朱某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庭审>> 履行了注意义务,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 朱某的家人对于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随后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朱某骑电动车摔倒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是否应出具责任认定书,朱某在事故中是否该承担主要责任,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法院>> 死者符合认定工伤须符合的条件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朱某骑电动车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朱某骑电动车摔倒死亡不是工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依法撤销人社局于对朱某一事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说法 职工上下班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摔伤与工作有关、发生在公共场所且没有其他过错方、职工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摔伤与个人原因或其他非工作因素有关、发生在非公共场所且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职工存在疏忽大意等情况,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这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