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美追凶”案,你想知道的这里都有

发布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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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胡某因女友遭雷某猥亵而“护美追凶”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9月7日上午,本所就上述热点案件展开研讨,多角度剖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会议伊始,实习律师赵鹏宇采用图表形式再现了“护美追凶”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了不同法律职业人对于本案的观点和意见,并就研讨案例涉及的法律概念作了简要阐述,最后引出了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

研讨阶段由本所资深刑辩律师翟慎海主持,翟慎海律师逐一提出“护美追凶”案涉及的主要问题,组织研讨采用“青年律师自主发言+资深律师总结点评”的形式,深入分析了雷某的行为性质、胡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还是扭送等几个问题。案例研讨在紧张热烈的气氛中进行。


王若昊 | 律师





雷某在公共场所两次故意撞击女性胸部,我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当然也就属于“不法侵害”。

张振锋 | 律师





雷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尚未达到“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强制程度。

周清亮 | 主任





本案中雷某猥亵女性的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但胡某踢踹雷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当查看监控视频后、雷某离开现场进入停车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宋庭辉 | 律师





我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本案中胡某的利益和其女友实质上是一体的,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客体要求。

赵宇 | 海口分所主任





见义勇为更多是基于道德层面考量,一个需要着重把握的点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施助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本案胡某虽然是艾某的男友,但其对自己的女友而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帮助义务,仍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可能性。

王彦召 | 律师





本案胡某的行为既包含民事领域私力救济的成分,也包含依据公权力授权救济的成分,属于公力救济和民事领域私力救济的融合行为。

郭建设 | 主任





我认为应该综合评价胡某的行为,其行为既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扭送行为的规定,也符合民事领域私力救济的行为特征。无论从哪一种层面来讲,胡某的行为均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姚卫军 | 合伙人律师





胡某在确信自己女友被猥亵后全力“追凶”,符合常理,无论其在追击过程中主观上是基于扭送目的还是报复目的,都不能否定其客观扭送行为的合法性。


分管业务主任高治平表示,热点案件研讨会的开展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既是本所“业务年”的应有之义,也是青年律师展现路德“后浪”形象、提升业务专业能力的重要平台。希望全体律师继续保持踏实钻研业务的恒心,将本所卓越业务质量的名片擦得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