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规则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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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章程,为实现本所管理民主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所日常管理工作的协助执行机构,主要职能为协助合伙人分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实现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各项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从本所符合条件的律师中遴选,经过合伙人考核,由合伙人会议决议产生。


  第四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所专职律师且在本所连续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认同本所文化及发展规划,愿意为本所管理和发展做贡献;


    (三)在本所执业近三年未出现年度考核不称职情况;


    (四)近三年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处罚;


    (五)近三年未出现过客户投诉情况;


    (六)在本所全体人员中有良好口碑。


  第五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


    (一)由律师本人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所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不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作为遴选的参考依据;


    (三)由合伙人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四)合伙人会议根据面试情况及民主测试结果,决定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协助起草本所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助起草本所各项制度或制度修正案;


    (四)为本所合伙人会议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本所新招聘律师及实习律师的初审;


    (六)根据合伙人会议要求组织内部关于业务学习、培训等方面的会议;


    (七)组织实施本所与外部的联谊、合作活动;


    (八)负责本所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的建设和维护;


    (九)组织实施本所的其它集体活动;


    (十)负责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职位设置


    (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为5人;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本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一名委员担任;


    (三)召集人负责主持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召集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分工及工作职责,由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合伙人会议议定;


    (五)民主管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并经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任命、更换或辞退。秘书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助召集人日常工作、会议或其他工作事项的通知传达、会议记录、民主管理委员会文件档案的保管,以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召集人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三)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六)会议决议采取一人一票,会议议定须经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考核


    (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由合伙人会议对委员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


    (三)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经考核不合格,不得再连任;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届满前一个月,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遴选程序遴选下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罢免 


  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予以罢免,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遴选程序予以补选:


    (一)不能有效协助履行日常管理工作;


    (二) 任职期间出现投诉,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处罚; 


    (三)任职期间出现投诉,给本所造成损失;


    (四)任职期间因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受到暂缓注册以上处罚;


    (五)任职期间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任职期间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


  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上述项情形的,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提请本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十二条 附则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修订和解释; 


  (三)本制度自2015年2月9日起实施。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