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举办“审判阶段的辩护”专题业务学习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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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上午,本所举办“审判阶段的辩护”专题业务学习,由史跃辉律师主持。

   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那么律师在审判阶段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呢?针对这一问题,史跃辉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就庭审中的被告人陈述、讯问与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议题展开讲解。

   在“被告人陈述”部分,辩护律师应在庭审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被告人要客观清晰、简明扼要地陈述案件事实,而对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法律分析应由律师进行阐述。史律师还特别指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将郑州市列为试点,辩护律师应予重视。在“讯问与发问”部分,史律师结合具体案例,指出辩护律师要准确识别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诱导式发问”并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要注意把握发问技巧,通过发问向法庭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为后续质证、辩论工作做好铺垫。在“举证、质证”部分,史律师指出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与要求;在收集调取言词证据时应注意邀请见证人、制作笔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原则;在质证时,首先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次要审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最后要明确公诉方每项证据的证明目的,及时、准确地提出反驳意见。在“发表辩论意见”部分,辩护人应在庭前充分准备辩护提纲,结合证据与法律依据,明确表达辩护观点。

   最后,史律师总结: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切忌充当“第二公诉人”、“证人”的角色,发表辩护意见时应注意语速适中、表达精准、不能自相矛盾。

   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的基础性业务之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近期通过举办业务学习,系统讲解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业务与技巧,对本所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操作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对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所将继续推进业务学习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律师的执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