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举办“民法总则的新创要点”专题业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上午,本所在多功能会议厅举办“民法总则的新创要点”专题业务学习,由酒信阳律师主持,围绕编撰民法典的思路和《民法总则》的亮点展开解读。
首先,酒律师为大家介绍了编撰民法典的思路。《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典编纂将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进行规定;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接着,酒律师就《民法总则》各章节中的亮点逐一展开讲解。在基本规定章节,《民法总则》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以“公序良俗原则”取代“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概念,同时增加“绿色原则”;明确“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在自然人章节,对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予以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书面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同时新增“国家监护”的方式。在法人章节,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同时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事权利章节,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民事法律行为章节,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仅有撤销权,再无变更权,同时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在民事责任章节,增设“好人法”,加强了对英烈权利的保护,同时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规则和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在诉讼时效章节,将一般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明确了分期履行债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和未成年人性侵害请求权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同时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被动性和法定性。
本次业务学习内容丰富、全面,系统地将民法典的编纂理念和《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了梳理与解读,达到了预期效果,本次业务学习在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