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举办“公司诉讼裁判中的利益平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和适用”专题业务学习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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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本所举办“公司诉讼裁判中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理解和适用”专题业务学习,由公司业务部兼职律师李琳博士主持。


随着近年来公司数量和公司治理纠纷案件的逐年上升,审判实践中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等纠纷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就公司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李律师以公司诉讼裁判中各主体的利益平衡为视角,深入浅出地为大家介绍了《解释四》中涉及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裁判、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裁判等内容。

在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裁判方面,李律师结合《民法总则》和《司法解释四》的具体规定,讲解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决议的性质和公司决议效力裁判中的法律问题,如诉讼主体、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裁判方面,李律师从股东双层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程序规则、公司供查阅文件无法找到等方面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并给出具体操作建议。本次专题业务学习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最后,贺主任在点评中指出,李律师的此次讲解观点明确、思路清晰,为大家对《公司法》及《解释四》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更开阔的思路。希望大家在以后的业务学习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通过参与不同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