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破终1号民事裁定,认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达精齿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康达精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25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康达精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4月25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2014年11月之前康达精齿公司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况;2014年11月之后,康达精齿公司陷入困境,未再发放职工工资。截止2019年7月5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总额为人民币416973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
从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职工对本清单记载有异议,或者主张其他职工债权的,或其他职工主张职工债权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提出更正或者补充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不予更正或者补充的,异议职工可以在收到不予更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职工债权清单的认可。
管理人办公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鼎路与心怡路永和·宇宙星广场1720室,联系电话:15738507553,联系人:肖天依。
特此公示。
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附:
1、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2、公示载体: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广武厂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下坡杨厂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网站公告栏。
附件
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