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业务常见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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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更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板块。2020年11月2日上午,在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本所破产与重组业务部主任赵瑜律师与大家就破产衍生业务问题展开研讨。


在本次研讨中,赵律师将破产衍生业务分为六大类,结合各类业务内容和性质,为大家讲解了破产衍生业务代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同时就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特殊规定和购房类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特别注意事项这两个常见的争议性问题与大家进行了重点讨论。


赵律师指出在破产案件中,保证人追偿权存在特殊限制,即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针对购房类债权人权利的行使,赵律师分别就商品房消费者类债权人优先权的认定及其限制、房屋交付主张的实现风险、以房抵债债权的审查原则、管理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其限制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了研讨。


在本次研讨中,其他律师结合自身业务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与赵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充分展现了本所求学多问、精诚合作的精神。


本所作为河南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在坚持做好破产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认真研究和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为深入推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