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亮
合伙人
1990年10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现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律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律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依法行政讲师团讲师,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困境企业前端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指导人,郑州市检察机关听证员。
联系方式:电话:18003848968 邮箱:zqllawyer@163.com
一、主要研究成果
1、硕士学位论文《行政听证的理性检视与制度完善》,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好评。
2、撰写的《做好治安案件复议工作,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在河南省行政复议现场会上交流。
3、论文《优先购买权刍议》在《天中学刊》发表。
4、调研文章《灵宝苹果申请地理标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受到灵宝市政府高度重视,并成功申请“灵宝苹果”地理标志。
5、论文《刑事辩护的新领域》获得省律师协会二等奖。
6、在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第33期上所做《主题综述》获得业界高度评价。
二、主要业绩
1、汪某某等五人涉嫌贪污三十余万元,担任辩护人依法提出对象属于集体承包收益、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宣告汪某某等五人无罪。
2、某市矿管局副局长鲁某某涉嫌受贿二十余万元,担任辩护人参加一审、二审,依法做无罪辩护,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作出无罪判决。
3、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作为侦查阶段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王某某终获自由。
4、朱某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据理力争,朱某某无罪获释。
5、某市经贸委副主任薛某某滥用职权案,薛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6、某国有矿山企业坑长任某某被检察院以贪污二十余万元提起公诉,担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任某某贪污89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羁押近一年)结案,大部分起诉被认定为无罪。
7、被告人李某单位行贿案,检察院起诉李某单位行贿188万元,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单位行贿53万元,并免予刑事处罚。
8、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不构成犯罪,不应被逮捕。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某市区税源办主任杨某某贪污、受贿案,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依法辩护,检察院撤销贪污罪指控,法院对其中6万元受贿指控不予认定,认定被告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
10、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据理力争,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李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二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担任审判长,接受指定担任李某元二审辩护人。该案七十多家媒体对庭审进行了采访报道,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
12、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前副局长肖某受贿案辩护人,在秦城监狱完成会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3、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起诉到法院,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经认真研判案情,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法院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14、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某物流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组建专业辩护团队,适时申请合规整改,帮助涉案企业查找犯罪根源,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真整改,重实效,整改结果通过专家组验收,取得了犯罪嫌疑人陶某华及企业双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15、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深入研究案情,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孟某国被取保候审,事实上实现无罪。
16、2000年代理的杜某某诉某市电业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院一审判决赔偿195.8万元,创作了当时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
17、王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被评为河南省首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大河报》、《三门峡日报》均以专版进行了报道。
18、1991年,作为孙某的代理人参加了三门峡市第一例行政诉案件,并获得胜诉。
19、长期担任灵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一系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协助处理亚细亚火灾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灵宝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与澳大利亚GLOB公司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