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路径研讨
2021年4月27日下午,路德所刑事业务部在本所高层会议室举办了“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路径”业务研讨会,会议由周清亮主任主持,刑事业务部全体成员参加,本所有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的部分律师也参加了研讨。
会议一开始,刑事业务部秘书刘怡炜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贷款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重点解读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随后,周清亮主任以自己正在办理中的两个贷款诈骗案例为切入点,引出研讨主题——贷款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发后全额还款的法律评价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性质界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针对上述主题,参会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积极发表意见。丁华宇博士提出,应根据资金的主要流向来评价骗取的资金的用途;另外,案发后,行为人为了躲避侦查而潜逃,并未“携款”,也没有隐匿涉案财产,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王德华律师认为,在内外勾结型贷款诈骗的案件中,可以从对合犯罪的角度,综合考虑行为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属于共同犯罪还是应当分别定罪,再来探讨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翟慎海律师指出,贷款单位虚假、贷款资料伪造、长期循环骗取贷款,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贷款的数额、资金流向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也需要重点关注。郑青远律师称,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法官的裁判观点,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若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额还款,可以证明其在案发时具有履行还贷的能力,不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本次案例研讨在热烈的讨论中画上圆满的句号。
业务研讨是本所刑事业务部提升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实际案例、着眼实务,从而提高刑事辩护实务操作能力,以精湛的专业技能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