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召开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业务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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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国开始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向深入,目前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比例已经达到百分之八十三以上,随着该制度落地实施,司法民主进一步彰显。但在实践层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2021年10月17日,本所刑事业务部召开“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讨会,刑事业务部全体成员及所内部分同事参与本次会议。在刑事业务部副主任王德华律师的主持下,各位律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研讨。

     首先靳海成律师抛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的独立辩护是否存在冲突?针对此问题,学界目前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辩护人应与犯罪嫌疑人就此问题进行沟通,争取就是否认罪认罚达成一致,避免在后续程序中出现反复的情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律师辩护相互独立,因为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影响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独立辩护。

     紧接着翟慎海律师结合自己在实际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提出若干问题: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公诉人能否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2.辩护人认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基于现实的判断想要争取减轻量刑而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如何处理?3.二审程序中被告人申请认罪认罚,在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程序如何启动?

      周清亮主任指出四点问题:1.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认罪认罚作出的规定与“两院三部”于2019年10月作出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作出的规定有不同之处;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参与度有限、协商能力差,犯罪嫌疑人无法对认罪认罚量刑进行有效协商;3.具体到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律师尽量提供量刑计算办法与计算过程,增加量刑协商的说理;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达83.1%,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7.3%,认罪认罚制度普遍适用于刑事案件,对律师办理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杨秀清律师就此议题提出了如下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上级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酒信阳律师强调“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立法本意,很多问题是否可以迎刃而解”;王钊律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有未审先判之嫌疑、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性质属于司法文件,故其法律效力不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效力”;齐俊杰律师提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要在庭审中接受检验,如何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郑青远律师提醒注意“目前认罪认罚与律师独立辩护存在冲突,浙江省、天津市等地方性文件规定: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或对量刑提出异议,检察院或法院可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李新凯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仍应积极与侦查机关和公诉人博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邢素平律师指出“犯罪与否与签署认罪认罚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刘怡炜律师认为“法院在审判时对事实与量刑的认定,不应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限制。”

     针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各类问题,丁华宇博士发表自己的见解: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认罪认罚不能成为被告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障碍;2.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中,值班律师起不到真正的作用,辩护律师介入后仍可与检察院就量刑进行协商;3.律师正常介入,量刑建议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嫌疑,检察院量刑精准化的依据是什么?5.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量刑建议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司法资源的节约等角度综合考虑;6.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认罪认罚,从犯认罪认罚的案件,建议先单独开主犯的庭,再开从犯的庭,有效避免给主犯带来不利影响。丁老师给出的理论依据以及可实操的办案技巧赢得了与会律师的热烈掌声。

     会议最后,王德华律师对参会律师提出的各类型问题进行总结: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如何有效辩护;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3.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审查;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对控辩审的影响;5.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其他问题。并决定在此五个问题的基础上,由刑事业务部成员分工协作,组成5个小组继续深入研究上述问题,形成相关研究成果。

     周清亮主任对本次研讨会的讨论内容深度及各位律师的准备工作给予了肯定,希望大家继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进一步研究充实本次研讨会的成果,不断精进自身业务能力,以专业化水平服务当事人。